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海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某某泰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海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海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某某泰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的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保持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