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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翁某某、翁某某与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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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翁金松申请执行人翁美妹被执行人钟靖

申请执行人翁金松、翁美妹与被执行人钟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52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依法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江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根据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考虑两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司法救助人民币20000元,如以后出现可以继续执行的情形,执行到位的款项要相应地抵扣该救助款。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长勇代理审判员:汤明泉代理审判员:叶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