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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少昌、范文尧与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城法小执字第8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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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少昌,男,汉,1973年12月20日生,住陆丰甲西镇北池村中巷**。申请执行人范文尧,男,汉,1971年11月17日生,住,住陆丰甲西镇范厝村中巷** 被执行人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妮。

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83、384号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少昌、范文尧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粤L443**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83、384号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许锦环代理审判员:潘丽军

书记员:张辉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