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少昌,男,汉,1973年12月20日生,住陆丰甲西镇北池村中巷**。申请执行人范文尧,男,汉,1971年11月17日生,住,住陆丰甲西镇范厝村中巷** 被执行人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妮。
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83、384号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少昌、范文尧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粤L443**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83、384号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许锦环代理审判员:潘丽军
书记员:张辉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