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三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宏浩花园****。法定代表人倪锡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三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惠中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路路通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六套房产按照评估价626.35万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本院对上述房产下调15%即516.4万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由竞买人吕XX购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由竞买人何X购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由竞买人杨XX购得、位于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由竞买人欧XX购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由竞买人张XX购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由竞买人张XX购得。该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六套房产分别由竞买人吕XX、何X、杨XX、欧XX、张X、张XX投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过户到买受人吕X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过户到买受人何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过户到买受人杨X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过户到买受人欧X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过户到买受人张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房过户到买受人张XX名下。三、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执字第142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六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李雄杰审判员:黄金咏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