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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利镜元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2013)穗越法刑执监外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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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利镜元,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利镜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罪犯利镜元被确诊患高血压病Ш级(极高危),属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利镜元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梁国强

书记员:冯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