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豪贤路**。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正在处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涛审判员:周健彬人民陪审员:李月桂
书记员:徐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