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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裁定书144

(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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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豪贤路**。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正在处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涛审判员:周健彬人民陪审员:李月桂

书记员:徐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