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桂阳县。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了(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李某某于2011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谢涛,现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梁国强人民陪审员:陈倩怡人民陪审员:梁敏勤
书记员:冯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