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金生,地址:广州市。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告潘金生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金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潘金生负担。
审判长:周健彬人民陪审员:刘湛英人民陪审员:潘越玲
书记员:徐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