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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黄赛洁、黄永刚、黄永强、陈宗辉、鲍耀明、阿路兰·弗朗西斯、阿路兰·艾利克、阿路兰·艾丹、阿路兰·安东尼奥·罗密欧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108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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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赛洁,女,1923年10月10日出生,加拿大籍,现住香港。原告:黄永刚,男,1925年3月18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黄永强,男,1933年1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陈宗辉,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鲍耀明,男,1920年10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阿路兰·弗朗西斯,男,1976年6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阿路兰·艾利克,男,1969年3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阿路兰·艾丹,男,1967年1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阿路兰·安东尼奥·罗密欧,男,1938年4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淑贤,女,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毅翔,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伟超,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尤玉婵,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赛洁、黄永刚、黄永强、陈宗辉、鲍耀明、阿路兰·弗朗西斯、阿路兰·艾利克、阿路兰·艾丹、阿路兰·安东尼奥·罗密欧要求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关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18号房屋(穗国房拆裁字(2012)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九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赛洁、黄永刚、黄永强、陈宗辉、鲍耀明、阿路兰·弗朗西斯、阿路兰·艾利克、阿路兰·艾丹、阿路兰·安东尼奥·罗密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赛洁、黄永刚、黄永强、陈宗辉、鲍耀明、阿路兰·弗朗西斯、阿路兰·艾利克、阿路兰·艾丹、阿路兰·安东尼奥·罗密欧自愿负担。

审判长:杜剑青人民陪审员:廖文忠人民陪审员:卫瑞湘

书记员:陈玉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