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被执行人:广州市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本案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审查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钟涛审判员:周健彬
书记员:熊小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