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思嘉,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市政物业管理公司食堂销售员,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罪犯任思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经查,罪犯任思嘉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任思嘉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黄鸿志
书记员::魏慧
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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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思嘉,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市政物业管理公司食堂销售员,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罪犯任思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经查,罪犯任思嘉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任思嘉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黄鸿志
书记员::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