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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丛滋泉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2013)穗越法刑执监外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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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丛滋泉,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95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丛滋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罪犯丛滋泉被确诊患高血压病Ш期(极高危),属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丛滋泉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梁国强

书记员:冯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