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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世纪盛源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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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8号光华创业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世纪盛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紫金西路紫坊大桥综合服务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谷钟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16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世纪盛源科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价款97540元、违约金607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2元、执行费2300元。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委托我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世纪盛源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34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纪亚钧

书记员:田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