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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高峰与焦海全、宋宇平、董向军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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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高峰,男,汉族,1981年8月11出生,长治市郊区人。被执行人:焦海全,男,汉族,现年58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宋宇平,男,汉族,46岁,长子县人。被执行人:董向军,男,汉族,42岁,长治市人。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焦海金、宋宇平、董向军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高峰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周高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海全、宋宇平、董向军银行帐户上存款654500元(含诉讼期间案件受理费10100元、利息36000元、执行费840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海峰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