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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国庆与张其才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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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国庆,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执行人:张其才,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其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其才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国庆借款本金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0元,共计28650元,但被执行人张其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其才银行帐户上存款2865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卫东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