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国庆,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执行人:张其才,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其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其才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国庆借款本金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0元,共计28650元,但被执行人张其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其才银行帐户上存款2865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卫东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