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宪庭,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被执行人:原爱萍,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刘承保,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泰安市人,山西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五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执行人原爱萍、刘承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给付借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600元,从2011年7月24日至2012年11月21日的利息14175元,以上共计200675元,但被执行人已履行了7000元后,剩余193675元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从原爱萍工资中提取1100元,至提清193675止,每月汇入吴宪庭帐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