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书平,男,1965年10月7同生,汉族。被执行人:晋红书(曾用名晋新华),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晋红书(曾用名晋新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书平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2000元,共计145100元。但被执行人晋红书(曾用名晋新华)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晋红书(曾用名晋新华)银行帐户上存款14510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卫东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