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无业。被执行人:李俊生,男,1954年出生,回族,长治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俊生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剑峰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李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执行员张红军执行员王琼琼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