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刚,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法定代表人:徐志波职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刚欠款385181.6元及利息183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83元、执行费8088元,共计587879.6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至今未能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银行帐户上存款587879.6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