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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沈泳、原娅丽、程小亮、李郁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法执字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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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负责人:邢玉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沈泳,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原娅丽,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小亮,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郁,女,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沈泳、原娅丽、程小亮、李郁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沈泳、原娅丽、程小亮、李郁暂无履行能力。对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中止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孔春华

书记员:田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