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孝,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立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借款130万元(含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60元、执行费15400元,共计1323560元,但被执行人李文孝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任庆红与被执行人李文孝于2013年1月4日已达成卖房合同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孝自愿将位于长治市府后街明天广场X号楼X单元X房间、长治县迎宾家园X单元X楼东户房屋折抵申请执行人任庆红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文孝位于长治市府后街明天广场X号楼X单元X房间、长治县迎宾家园X单元X楼东户房屋两套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