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负责人:张志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长治市绿丰植物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莲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治市绿丰植物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长治市绿丰植物生态园有限公司将徐亚强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演武巷小区X号楼2间门面房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该抵押物经变卖后,案外人冯连杰于2002年4月15日以其与徐亚强于2002年11月15日签定调解协议书在处理该六间门面房时,优先受偿工程建筑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主张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变卖款按照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分配原则,只能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城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执行员张红军执行员柳路萍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