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振江,男,19736年3月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无业。被执行人:吕军,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个体经营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五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自觉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至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吕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时间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军银行存款361700元或同等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吕军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西昆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