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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浩与三被执行人赵晓雅、赵俊平、朱新便婚约财产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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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赵俊平(又名赵军平),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浩与三被执行人赵晓雅、赵俊平、朱新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俊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中下:对赵俊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