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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韩平海与被执行人韩良法赡养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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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韩良法(又名韩良发),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北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平海与被执行人韩良法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良法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08)稷民一翟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中下:对韩良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