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东与被执行人张德杰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2010-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张德杰,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东与被执行人张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德杰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09)稷民一翟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规定中下:对张德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