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闫志峰,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志峰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规定中下:对闫志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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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闫志峰,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志峰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规定中下:对闫志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