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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任石伟与三被执行人苏洁、苏志中、赵青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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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苏洁,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被拘留人苏志中,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系苏洁父亲。被拘留人赵青菊,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系苏洁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石伟与三被执行人苏洁、苏志中、赵青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苏洁、苏志中、赵青菊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2)稷民翟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中下:对苏洁、苏志中、赵青菊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