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宁春保,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宁春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春保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民一初字第2012-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中下:对宁春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被拘留人宁春保,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宁春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春保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民一初字第2012-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中下:对宁春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