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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薛武峰与被执行人马育民、杨惠林、杨四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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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杨惠林,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贾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武峰与被执行人马育民、杨惠林、杨四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惠林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2)稷民一初字第2011-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中下:对杨惠林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