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存国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55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存国。被执行人逄焕亮。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306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逄焕亮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元(含执行费96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