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宇光。被执行人刘国梁。申请执行人马宇光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095元。
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8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