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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宇光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28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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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宇光。被执行人刘国梁。申请执行人马宇光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095元。

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8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