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彬。被执行人殷增瀚。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5248.35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殷增瀚银行存款5300元(含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