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法定代表人毛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华美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本院(2009)黄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146066.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部分利息的主张,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3861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黄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