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8)

(2012)黄执字第13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波。被执行人青岛原野荣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湾崖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波依据青开劳仲案字(2012)第84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40001.5元。

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开劳仲案字(2012)第84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妍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