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华通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资阳路**A坐。组织机构代码:67372196-1。法定代表人张建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三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组织机构代码:75693207-8。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3317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00元(含执行费10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