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慧英。被执行人青岛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实验楼**。法定代表人法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7184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2)黄执字第532号一案案款收入7234元(含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