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菏泽金棉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宏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地。法定代表人禹国广,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01300.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203080元,其中含履行金1780元。本案执行费292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