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玉强。被执行人曲林霞,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420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案款2069元后,余款40000元申请人自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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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玉强。被执行人曲林霞,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420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案款2069元后,余款40000元申请人自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