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东森。被执行人姜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3181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3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