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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23)

(2013)黄执字第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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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荣刚。被执行人刘秀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荣岗与被执行人刘秀敏(2012)黄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红伟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黄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