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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珠山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18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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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珠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在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炳成。被执行人张可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大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潘国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00509.5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287427.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440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