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丽。被执行人张虎平。申请执行人白丽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1、确认被告张虎平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千禧龙花园8号楼6单元802户归原告白丽所有。2、确认被告张虎平持有的青岛众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45%的股权的50%归原告白丽所有。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将1、被告张虎平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千禧龙花园8号楼6单元802户归原告白丽所有。2、被告张虎平持有的青岛众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45%的股权的50%归原告白丽所有,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