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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41)

(2013)黄执字第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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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好佳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大道西侧周家夼,组织机构代码76363108-9. 法定代表人刘长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石路**。法定代表人张敦举,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好佳源电气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24528.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176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黄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妍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