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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玉霞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芝执恢字第1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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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美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军,无固定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美玉、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美玉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