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秀海。被执行人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烟台天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芝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万元至本院。本院的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大疃分社;开户名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帐号:1285;接收行行号:40245600040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