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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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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北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某会所公关经理,住河北省张北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郝宗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