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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孔某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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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住山东省曲阜市,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琦,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郝宗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