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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郝春东、吕兆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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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春东,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临邑县。2008年5月27日因盗割电缆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吕兆福,男,1993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山东省临邑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春东、吕兆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冰霜,被告人郝春东、吕兆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春东、吕兆福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郝春东、吕兆福均系电缆维修工作人员,二人在明知其行为危害性的情况下,实施了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的行为,可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郝春东认罪态度较好,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吕兆福,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兆福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郝春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吕兆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盗割电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春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吕兆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盗割电缆二根,发还被害单位山东省长途电信济南传输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孙静人民陪审员:丁惠人民陪审员:李宗善

书记员:郝宗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