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兰英,女。申请人焦学斌,男。申请人焦学林,女。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兰英、焦学斌、焦学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达贸易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2013)岱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岱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胜利审判员:卢兴柱审判员:杨德敏
书记员:马善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